通知公告
合肥工业大学技师学院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8-04-24 浏览次数: 10

合肥工业大学技师学院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实施细则
  (2016年11月1日颁布)

第一章 总则

 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定如下办法。
   2. 本细则包括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免学费两个类别

第二章 组织机构
  为严格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田杰, 副组长:施大顺, 成员: 李光彬、沈鹏阚绪平、曹斌、李超、亢华。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政策

1. 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的15%确定。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职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2. 免学费补助
  对我院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父母或本人持有县级以上民政总工会、残联等政府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困难家庭》、《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残疾证》、《孤儿证》和《优抚证》等有效贫困证件学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无有效贫困证件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学生: 城市其他困难家庭子女、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本人或家庭成员因工伤残或患重大疾病、家庭遭遇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父母双方、一方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村委或居委困难证明,经学校认定后,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免学费指标。

4. 免学费标准
   按省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免学费资格核程序:
  1 .免学费对象资格每学年核定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是学生申请。每学年注册时,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当年通知截止日期向学院交《国家免学费申请表》和有效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二是以班为单位进行初评,上报学院三是学院评审。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请资料认真核,将初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将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信息输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2. 学校对初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暂免收学费, 如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学生需补收学费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审核程序:
  1. 国家助学金对象资格每学期核定一次。符合国家助学金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院通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困难证明材料,以班为单位进行初评,再上交学院评审,学院对初符合国家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信息输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2. 有关部门向学校下达国家助学金财政补助资金后,学校全额发放到受助学生绑定银行卡中。
  3. 如在当年通知截止日期前未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的,视为本学期自动放弃,可待下学期再按规定申请。


第六章 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实施原则
  1. 加强组织领导。各班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做好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的宣传和评选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深入人心,确保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2. 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学生个人要诚实守信,要客观地反映本人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票否决。


第七章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